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985号
原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