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唐山市自来水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985号 原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