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3125民初1686号
原告: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凌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杨某。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杨某、湖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