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24民初688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