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9944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合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同年10月25日收到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