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8民初5783号
原告:河北铁力某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河北铁力某某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铁力某某器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铁力某某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铁力某某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188.61元,由原告河北铁力某某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