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13295号
原告:濮阳市泰正电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万利财富广场一期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9599350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乐清市连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马路角村北三路大榕树旁(连丰电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濮阳市泰正电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连丰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濮阳市泰正电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泰正电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濮阳市泰正电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