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2民初16902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园区内御南创意园4号楼1门1009。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白甸村15组48-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1号1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7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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