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业区江东中路211号1101-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安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西安万达广场百货楼地下二层至地上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22)陕0103民初1207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450.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