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中民终字第1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居民。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实习),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个体户。 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涟高民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