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催16号 申请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80360550,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保管不慎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号0010004125231201)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1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淮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