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京73行初4480号
原告***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看庄镇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山东***矿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峄山镇**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和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第297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和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其已与第三人山东***矿业装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山东***矿业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