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一山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2646号 申请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烟台一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群英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淑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群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女,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福山区新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11195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一山机械有限公司、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烟台一山机械有限公司、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67-××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福字第××号、土地证号:烟国用(2007)第327**号)、的房产为其诉讼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67-××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福字第××号、土地证号:烟国用(2007)第327**号)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