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2646号之二
申请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群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塔寺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6111960********。
担保人:杨淑英,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塔寺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6111962********。
申请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及被告烟台一山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烟台一山机械有限公司、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担保人***、杨淑英以其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开发区黄海别墅区16号楼内5号房产一套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开发区黄海别墅区16号楼内5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土地证号为烟国用(2004)第19**。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