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264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群英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烟台一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群英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淑英,该公司总经理。
***诉烟台一山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鲁0611民初2646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第三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5万元。申请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同意将已冻结的银行存款继续冻结,且担保人提供了相关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万元的查封;
二、冻结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