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2646号之四
原告:***,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一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群英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淑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群英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一山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2元,减半收取22201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