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烟台一山机械有限公司、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民初2646号之八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一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群英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淑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产业区群英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担保人:杨淑英,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与被告烟台一山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正太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鲁0611民初2646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名下的坐落于开发区黄海别墅区16号楼内5号房产。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审结完毕,现原告***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的坐落于开发区产的查封(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土地证号为烟国用(2004)第1916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