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22民初5405号
原告: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石碁镇市莲路石碁村段82号之一二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2054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新兴社区新城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N27P141。
法定代表人:温趣珊。
原告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8元,减半收取5629元,由原告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