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某某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22民初5405号 原告: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石碁镇市莲路石碁村段82号之一二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2054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新兴社区新城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N27P141。 法定代表人:温趣珊。 原告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8元,减半收取5629元,由原告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