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执1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市莲路石碁村段82号之一二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20540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迎宾路23号大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24362357A。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3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广东澳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390.84元及相关利息、律师费10000元,由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15元等。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机动车、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税务等情况进行查控,已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粤KE××**的汽车;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等相关财产由本院(2022)粤0113执17661号案统一处置后再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粤0113执17661号案为关联案件,为方便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由上述案件处置完毕后再统一分配,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113执1464号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查封自然失效而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俊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