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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民申2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念公园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735012360Y。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丰泰横路文苑大厦C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526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建设中心)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3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政建设中心申请再审主要称,提供北外环路跨广丰大道立交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节选、北外环路跨广丰大道立交桥工程施工合同节选、中府〔2011〕116号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证据。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格式,没有经过申请人的确认,不具备证据效力;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被申请人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中铁十八局公司答辩主要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市政建设中心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审查明的事实并无不当。中铁十八局公司对增加工程部分提供的单据、报表具体明确,且有代表市政建设中心行使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和通知等职责的监理公司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充分有效,市政建设中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原审予以确认正确;因涉案工程量变更,工程款结算已不能按合同约定,原审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审认定并无不当,在此不再赘述;市政建设中心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市政建设中心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