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1民初28503号
原告:**,女,汉族,1999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丰泰横路文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就继承其父亲在被告处所持有的股权,而与被告发生纠纷,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自2019年6月16日起具有被告的股东资格,持有股权40%,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当庭撤回)及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税费;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答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1993年4月14日注册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4月16日,被告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为案外人**、***两人,分别持股60%、40%,出资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且**为被告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2019年6月15日,***因病去世。2019年8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9)粤广广州第185444号《公证书》,证实***与***于2017年5月4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两人育有原告**一个子女,***离婚后未再婚,***的父母先于***去世,故***的遗产由**一人继承。经查,被告公司在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对股权是否可以继承并未作出规定。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前在被告公司持有40%股权的事实,有工商登记备案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被告公司的章程并未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特别约定,故对于其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按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在其死亡后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而原告为证实其为***死亡时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提交了公证书予以证实。由于该公证书查实了***的父母先于其死亡,且其与前妻离婚后未再婚,仅育有原告**一个子女,故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作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其要求被告确认其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合理合法,原告依法可继承***在被告公司40%的股权,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股东名册及股权登记变更,但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继承人***在被告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0%股权由原告**继承,被告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股东名册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本院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