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路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东段4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路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