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民初26040号
原告: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北京市安定门外外馆后身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超,主任。
被告:北京交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三街24号3幢3-3厂房。
法定代表人:秦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诉被告北京交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刘虎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赵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