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27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19号4幢3层315室。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民终9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71376.36;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429元、申请执行费2471元。但被执行人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276.3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