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27执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19号4幢3层315室。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276.36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276.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