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7执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19号4幢3层315室。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276.36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振兴公路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276.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