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22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时,男,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3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宝龙花园吉祥阁10F,系公司副总裁,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2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尚有“潭衡高速公路收费权”拍卖款在我院执行款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的收费权拍卖款2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