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通路桥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港通路桥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7民初5951号 原告:北京港通路桥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贤王庄北大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1774161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 原告北京港通路桥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合作经营监理项目。2017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结算协议,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签字之日给付欠款500000元,签字三个月内还清余款1000000元,逾期按照月息2%给付利息。此后,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 2019年6月30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双方为货币给付纠纷,原告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本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