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7民初5951号
原告:北京港通路桥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贤王庄北大街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177416150)
法定代表人:姚维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江,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爱民,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
原告北京港通路桥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合作经营监理项目。2017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结算协议,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签字之日给付欠款500000元,签字三个月内还清余款1000000元,逾期按照月息2%给付利息。此后,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
2019年6月30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双方为货币给付纠纷,原告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本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爱民的管辖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政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代 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