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汕头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财保166号

申请人:汕头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大学路1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洪培杰。

委托代理人:黄仰峰,系北京市盈科(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26号小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3层912号。

法定代表人:石炼。

申请人汕头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支行;户名: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071300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2021年7月1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汕头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支行;户名: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0713000元。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移、划拨、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添福

审 判 员 钟云峰

审 判 员 黄金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思怡

书 记 员 钟丽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财保166号

申请人:汕头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大学路1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洪培杰。

委托代理人:黄仰峰,系北京市盈科(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26号小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3层912号。

法定代表人:石炼。

申请人汕头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支行;户名: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071300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2021年7月1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汕头市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支行;户名: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0713000元。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移、划拨、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添福

审 判 员 钟云峰

审 判 员 黄金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思怡

书 记 员 钟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