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平、湖北顺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熊力,蕲春县漕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平。
被告湖北顺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水桥街解放大道278号华汉广场广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诉被告*贵平、湖北顺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甘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