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斌与湖北顺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031号
申请执行人:*文斌,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湖北顺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劳人仲裁字第67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顺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1928.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