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佴某某与某某、济南北方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民初602号 原告:佴***,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济南北方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交校路7号。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4号楼(写字楼C座)底层商铺122室、123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佴***与被告***、济南北方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1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佴***撤回对被告***、济南北方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佴***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