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06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勇,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锦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8855479D。
住所: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新牌坊三路**碧云花园**19-4。
法定代表人:游春燕。
原告***与被告重庆锦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锦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锦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云劳人仲案字〔2020〕79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丽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灵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