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顺风致远汽车修理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云06民终1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1号省交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昭通市昭阳区顺风致远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第五水源厂侧。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昭通监理咨询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路13号内(市交通局四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龙山大道德达广场二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与被上诉人昭通市昭阳区顺风致远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顺风修理厂”)、原审被告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昭通监理咨询分公司(以下简称:“云通昭通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黔南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2014)昭阳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云通昭通分公司系云通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云C×××××号猎豹车的登记所有人及使用者系云通昭通分公司。2013年12月14日,云通昭通分公司驾驶员***将云C×××××号猎豹车停放在大炎线漂白水路段10公路800米处时,被其他车辆所撞。事故发生后,云C×××××号猎豹车被拖至顺风修理厂修理,共花费施救费、材料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2590元,其中更换的新车壳价值78900元。第三人太平洋保险黔南支公司不同意更换车壳,云通昭通分公司授权负责维修的负责人、即驾驶员***要求顺风修理厂为云C×××××号猎豹车更换全新车壳。2014年12月18日,云通昭通分公司申请对云C×××××号猎豹车的修理费用等进行鉴定。2015年6月30日,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退鉴处理,并于2015年11月16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送达了退鉴函件。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认为:云C×××××号猎豹车因已已经修复出厂,且因大部分更换配件已经灭失,鉴定材料不完整,已不具备鉴定条件。顺风修理厂与云通公司、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无法就云C×××××号猎豹车的修理费达成调解意见。2014年10月14日,顺风修理厂以修理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云通公司、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偿还顺风修理厂修理费109590元、施救费3000元、保管费3000元,合计11559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云通公司、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顺风修理厂与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修理合同》,但是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授权其驾驶员***,负责与顺风修理厂联系云C×××××号猎豹车的修理事宜,顺风修理厂已与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且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合同关系。且顺风修理厂对云C×××××号猎豹车相关配件的修理、更换事宜,是根据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的委托授权人***进行的,因此,云C×××××号猎豹车相关配件的修理、更换应视为是顺风修理厂与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同时,被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系云通公司的下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云通公司承担。因此,对于顺风修理厂要求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云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施救费、材料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主张该公司是分公司,已经于2013年3月撤销。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已撤销的事实,因此对于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的此辩论意见,依法不予支持。顺风修理厂起诉要求云通公司、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承担3000元的施救费。原审法院认为,在顺风修理厂第4组、第8组证据材料中,已经包含了施救费3000元,顺风修理厂的主张系重复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顺风修理厂为修理云C×××××号猎豹车所支出的施救费、材料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2590元,应由云通公司、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参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昭通监理咨询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昭通市昭阳区顺风致远汽车修理厂施救费、材料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2590元。二、驳回昭通市昭阳区顺风致远汽车修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2元,由昭通市昭阳区顺风致远汽车修理厂负担79元,由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昭通监理咨询分公司负担2533元。 宣判后,云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通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云南省昭阳区人民法院(2014)昭阳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并予以改判。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未签订修理合同,而是保险公司将上诉人车辆拖至被上诉人处处理,被上诉人未告知上诉人车已经修好,保险公司定损时车辆损失是6万多元,但是最后的修理费是10多万,上诉人对此完全不知情,上诉人未叫被上诉人为该车更换车壳。被上诉人提交的更换车壳价格与庭审时陈述价格互相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所诉各项损失与上诉人无关。2、本案程序违法,未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 被上诉人顺风修理厂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被答辩人已经认可答辩人对车辆进行施救和维修,答辩人是根据被答辩人代理人的要求对车辆就行修理。2、本案程序合法,是因为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审限延长。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车辆由顺风修理厂进行修理的事实无异议,对其余事实有异议,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归纳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判是否恰当? 本院认为,云通昭通分公司系云通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C57792号车辆登记所有人及使用者系云通昭通分公司,该分支机构于2016年6月1日注销登记。2013年12月14日,该车辆发生事故后,顺风修理厂对该车进行施救并修理,修理过程中,云通昭通分公司授权负责维修的负责人要求顺风修理厂为云C×××××号猎豹车更换全新车壳,各项费用合计112590元,本院予以确认。尽管上诉人与顺风修理厂未签订书面的修理合同,但是在车辆修复过程中,上诉人未提出异议,顺风修理厂是根据上诉人分公司的要求对车辆进行修复,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车辆车壳更换价格78900元有错误,其认为该笔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云通公司昭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经注销登记,其民事责任应由云通公司承担,原判认为云通公司分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一审程序中,因双方申请鉴定及调查取证,审限依法扣除,本案没有超过审限的情形,上诉人认为程序有错误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昭阳区人民法院(2014)昭阳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 二、由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昭通市昭阳区顺风致远汽车修理厂施救费、材料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2590元。 三、驳回昭通市昭阳区顺风致远汽车修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2元,由昭通市昭阳区顺风致远汽车修理厂负担79元,由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元,由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