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17193号
原告: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1号交通厅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4646M。
法定代表人:**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辉,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武辉申请与原告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调解。原告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