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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临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潍行初字第21号 原告***,无业。 委托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代理人***,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朐县城新华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山东菏泽通达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5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不服被告临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菏泽通达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临朐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第三人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山东菏泽通达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山东菏泽通达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