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1781号之一
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太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6339414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银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银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化街道甘***中海信创新产业城19A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722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1995年10月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1992年7月3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做出(2020)粤0307财保5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深圳分行773****693账号(以人民币1608472.95元为限),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已成功足额冻结人民币1608472.95元。现被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称上述银行账户为被告银行基本账户,为保证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故申请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并由被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人民法院保证金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8472.95元作为担保,置换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经确认,被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于已向本院保证金账户提存了人民币1608472.95元作为其等值担保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置换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财产保全置换申请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被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置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深圳分行773****693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608472.95元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