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1781号之三
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太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6339414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化街道甘***中海信创新产业城19A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7228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曾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被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续封申请,请求继续查封被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08472.95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08472.9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