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瑞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辖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4层40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布澜路137号赛免数码工业厂区厂房6栋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瑞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成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2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瑞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与双方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三件民事案件、北京市公安局所立刑事案件之间关系紧密,关联性强,应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瑞利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瑞利公司与深圳成谷公司之间的其他诉讼和争议,对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影响,**瑞利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瑞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瑞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徐 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岩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