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4323号
申请人: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南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布澜路137号赛兔数码工业厂区厂房6栋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于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9752.8元予以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975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方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