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8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道石家社区峰荟时代科技中心A座25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7228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5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成谷公司支付2019年10月工资差额6454.6元;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成谷公司支付***2018年、2019年年终奖800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成谷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成谷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一审判决未遗漏2018年年终奖事实,***主张应支付2018年年终奖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成谷公司不存在损害***名誉的情况,其该项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成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成谷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93591.88元;2.成谷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0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6455元;3.成谷公司无需支付***项目奖金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成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591.88元;二、成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10月工资差额5378.84元;三、成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年终奖100000元;四、驳回成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成谷公司已预交),由成谷公司负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双方对一审判决成谷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591.88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2019年10月工资差额的认定以及2018、2019年项目奖金的认定。 关于2019年10月工资差额的认定问题。成谷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发函解除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28日收到解除通知,双方确认成谷公司向***已发放2019年10月份工资14206元,故一审认定成谷公司还应支付***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工作日5天工资5378.8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18、2019年项目奖金的认定问题。***主张项目奖金按照其两年的销售业绩2.68亿元的1%计算,但对此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成谷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项目奖金的发放标准,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2019年的考核应为C,故本院根据***在成谷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并结合其他办事处主任的年终奖数额,酌定成谷公司应向***支付2018、2019年项目奖金200000元。一审法院仅根据***2019年的工作时间、工作业绩进行认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主张的金额超出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53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536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53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2018、2019年项目奖金200000元; 四、驳回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迳付二审受理费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鄢  宁  娟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书民(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