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5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太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6339414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爽,广东银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中海信创新产业城19A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4722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公司)与上诉人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谷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合力泰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成谷公司赔偿损失1608472.95元;2.成谷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成谷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合力泰公司赔偿损失4084257.02元;2.本诉与反诉所发生的诉讼费由合力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成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合力泰公司支付拒不收货损失计914328.9元;二、成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合力泰公司支付物料损失计185808.8元;三、驳回合力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成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9638元、保全费5000元,由成谷公司负担受理费7350.6元、保全费5000元。合力泰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7350.6元、保全费5000元,由法院予以退回。成谷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350.6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反诉案件受理费19737.15元,由成谷公司负担。判决后可能产生的后续公告送达费用,由合力泰公司预交,合力泰公司可在申请执行时一并凭单主张,由成谷公司负担。
合力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成谷公司支付物料损失329162.7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成谷公司依法承担积压半成品损失330783.6元。3、判令成谷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成谷公司针对合力泰公司上诉的答辩意见:一、合力泰公司主张成谷公司赔偿FPC物料损失329162.7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合力泰公司主张的LCD屏半成品损失330783.6元与成谷公司并不具有关联性,应当由合力泰公司自行承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合力泰公司的上诉请求。
成谷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成谷公司无需承担损失914328.9元及无需向合力泰公司支付物料损失185808.8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合力泰公司承担。
合力泰公司针对成谷公司上诉的答辩意见:一、合力泰公司与成谷公司之间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成谷公司否认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因成谷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力泰公司呆滞成品损失、呆滞FPC物料损失以及积压的LCD半成品损失均应由成谷公司依法承担。1.合力泰公司处呆滞的显示模组成品数量均有相关数据反映,成谷公司对明细数据的计算存在理解上的错误。呆滞成品实际损失915553.15元,应当由成谷公司依法承担。2.成谷公司取消订单后的成品产能是按照正常的显示模组生产周期出产,成谷公司不能否认该部分责任的承担。3.因成谷公司取消订单导致备料LCD及FPC呆滞,该物料均具备定制化特征,合力泰公司内部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消化,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成谷公司依法承担。综上所述,成谷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成谷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未了结的合同纠纷是否成立;2.合力泰公司请求成谷公司承担成品、半成品和物料损失是否成立。
针对焦点1,根据本案《报价单》《采购订单》、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成谷公司与合力泰公司之间存在液晶显示屏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力泰公司和成谷公司双方工作人员沟通记录显示,2019年10月6日,合力泰公司告知成谷公司“前面500K明天开始发货,请申请付货款”。成谷公司要求合力泰公司“把交货计划邮件回复我,作为申请货款的依据”。2019年10月7日,合力泰公司回复成谷公司交货计划,称“工厂计划每天交货16K”,成谷公司不予同意,于9:24称“每天16K?你在逗我?你们承诺一个月150万?”合力泰公司回复“是的,我们坚决不同意,**今天也回工厂去协调这个事情了”。成谷公司告知合力泰公司“新订单100万”、“总体150万,一个月交完的”。合力泰公司回复“新订单今天可以收到吧”、“好安排请购物料”。成谷公司通过邮件于2019年10月7日12:18向合力泰公司发出新《采购订单》1份,需方为成谷公司,供方为合力泰公司,采购产品为液晶显示屏,订单数量为1000000,单价2.95,到货日期2019年10月30日,总金额2950000元。由此可见,当合力泰公司确定“一个月150万个”的交货能力之后,成谷公司并未以合力泰公司供货过慢而提出取消订单,反而发出了新的订单。2019年10月10-12日,合力泰公司明确告知成谷公司“目前只能是一条线做,到月底至下月初开始一直稳定4条线给成谷做,如果你们实在没办法接受考虑转单请尽快,在明天之前通知我们,我们物料快下下去了,以免造成呆滞”。成谷公司后来予以同意。要求合力泰公司发邮件予以确认。合力泰公司遂于2019年10月14日发出承诺邮件,称:“如电话沟通,从本月底开始,我司可以给到贵司四条产线稳定生产,每天产能40K左右。”2019年10月22日,成谷公司告知合力泰公司要求取消50万片订单,合力泰公司称“料都投了,不同意取消”。此后,双方就取消订单进行多次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从以上沟通记录可知,成谷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合力泰公司不存在未了结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2,基于前述焦点1分析,成谷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无正当理由取消50万个订单,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合力泰公司赔偿相关损失。根据合力泰公司与成谷公司沟通记录显示:2019年10月22日,成谷公司告知合力泰公司要求取消50万片订单,合力泰公司称“料都投了,不同意取消”。成谷公司回复“那也是你们通用的啊”、“又没上线”。合力泰公司称“通用是通用,其他家得物料现在都好多没用完”、“你们也没订单了吗”、“***,你们是因为后续没有订单了,还是目前排产计划有过剩库存要取消500k订单?”成谷公司回复“交期跟不上”。合力泰公司问“***,昨天邮件收的取消500k订单,能否不取消”、“后续不会再有订单需求了吗?”合力泰公司告知成谷公司“玻璃已投600K,如果要取消500K,多出来的白玻及未投的ITO大约是16万,FPC是20万,总共36万元金额。吸塑我通知先不要投,其他非公共材料的,都没有算金额”。2019年11月22日,合力泰公司通知成谷公司“库存什么时候提货,公司明天要换汇报上去”。成谷公司答复:“现在还不能确定提货时间”。2019年11月26日合力泰公司再次询问“我司现在产品库存306K,12月份库存必须提货,请知会贵司高层,以免造成不必这样的利影响”。成谷公司未予回复。2019年11月29日,合力泰公司发送消息称“今天帮忙提货150K就同意取消500K,但是36万的物料后面要帮忙消耗”。成谷公司回复:“今天没办法提货,而且后续再消耗36万没办法向公司汇报”。合力泰公司回复“今天提不了的话,我们是不同意取消”。综合考量上述沟通内容,一审法院根据合力泰公司发出《采购订单》时间、数量以及成谷公司承诺的交货能力,酌情确定成谷公司需向合力泰公司承担未交货价值914328.9元和采购物料损失362136.2元并无不妥,成谷公司关于无需赔偿合力泰公司损失以及合力泰公司过多的损失赔偿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合力泰公司和成谷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13.3元(已由合力泰公司预交8412.06元,已由成谷公司预交14701.24元),由合力泰公司和成谷公司各自负担各自预交部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陈 朝 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