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瑞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240号 原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布澜路137号赛兔数码工业厂区厂房6栋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9层901-90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谷公司)与被告**瑞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成谷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谷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何 暄 审 判 员  **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