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240号
原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布澜路137号赛兔数码工业厂区厂房6栋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9层901-90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谷公司)与被告**瑞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成谷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谷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深圳成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何 暄
审 判 员 **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