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20060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恒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北段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恒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本院已减半收取为48元,原告***未预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