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陕西恒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碑民初字第01002号
原告:程经武,男,194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公路局工程监理站退休员工。
被告:陕西恒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卯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心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经武与被告陕西陕西恒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经武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经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经武撤回起诉。
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程经武负担。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霍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