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9208号
原告:北京德华京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羊坊花园1号院2号楼5层5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华京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德华京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照原告北京德华京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