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7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华京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羊坊花园1号院2号楼5层5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双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德华京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京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回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华京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德华京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德华京通公司与金属回收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金属回收公司系政府指定的专门回收老旧机动车的单位。德华京通公司之所以同意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其车辆,是因金属回收公司不仅能给付德华京通公司车辆报废后的残值费,还能依据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政策获得政府部门发放的报废补贴。金属回收公司在审核德华京通公司的车辆行驶证等手续后,告知涉案车辆符合领取政府部门发放报废补贴款的条件,但金属回收公司在办理报废车辆时未主动变更,亦未告知德华京通公司应到车辆管理部门和北京市机动车老旧淘汰更新平台更改涉案车辆的性质。因涉案车辆系非营运性质,领取车辆报废补贴款的年限是15年而非10年。金属回收公司未更改车辆性质,且未通知德华京通公司更改即将车辆直接报废,导致德华京通公司申领补助审核未通过。应当认定金属回收公司的过错导致德华京通公司产生损失,金属回收公司应予赔偿。德华京通公司曾提请一审法院依职权至北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平台调查,一审法院未进行调查,审理程序不当。
金属回收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上诉请求。
德华京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属回收公司赔偿德华京通公司车辆损失款368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3日,德华京通公司向金属回收公司出具《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兹授权被委托人***代表德华京通公司(所有人)办理注销(委托范围)业务……”。同时,德华京通公司向金属回收公司交付营业执照副本、车辆注册登记证(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所有人:北京燕山双龙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载货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该车辆注册登记证另载明涉案车辆于2014年8月29完成营转非变更登记,于2015年4月2日转移登记至德华京通公司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变更为×××)、机动车行驶证(其上载明的使用性质:营转非,强制报废期止:2019年12月10日)。
2019年6月3日,德华京通公司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其上载明:“车主名称:德华京通公司,车辆牌照号码:×××,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交车时间:2019年5月30日……”该回收证明的发证单位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收车单位为金属回收公司。
2019年6月12日,涉案车辆完成机动车注销手续,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德华京通公司出具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金属回收公司提交申请表1份欲证明德华京通公司申领老旧货运淘汰更新政府补助,但审核未通过,原因是“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一年,无法申报比对不一致”。
经询问,双方均认可根据北京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淘汰方案,如申请成功,涉案车辆可获得的老旧货运淘汰更新政府补助金额为36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德华京通公司主张其与金属回收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金属回收公司的过错导致其未能获得老旧货运淘汰更新政府补助36800元。对于德华京通公司的上述主张,金属回收公司予以否认。据此,德华京通公司应当对其上述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德华京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金属回收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德华京通公司无法取得老旧货运淘汰更新政府补助系金属回收公司过错所致,故德华京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对于德华京通公司要求金属回收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款36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德华京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德华京通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手续不符合要求导致其不能被发放补贴款,造成直接损失36800元,并据此请求法院判令金属回收公司向其赔偿相应损失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德华京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属回收公司对于德华京通公司未获得老旧货运淘汰更新政府补助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对于德华京通公司要求对方支付的车辆损失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现德华京通公司上诉称其同意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其车辆的原因之一是能依据相关政策获得政府部门发放的补贴,而金属回收公司未变更车辆性质及即直接办理报废导致德华京通公司未获得补贴。德华京通公司据此上诉主张金属回收公司赔偿损失,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约定了金属回收公司负有帮助其获得政府补贴款的相关义务,本案相关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金属回收公司对于德华京通公司未能获得补贴款存在过错。德华京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德华京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北京德华京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