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3963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对北京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北税金所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39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15民初1396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倒数第八行“驳回金属回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补正为“驳回北京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