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2431号
原告:***,男,194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住北京市大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2851842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北京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