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401财保6号
申请人:辽宁辽河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红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二道边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辽宁辽河油***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74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技术服务分公司的到期债权310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技术服务分公司的到期债权3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